“三叶草”与“TREFOIL”构成近似商标吗

 

深圳市硅谷盈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2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第9755129号“三叶草”的商标注册申请,2012年11月21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11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袜、内衣”等商品上。后来经核准,该商标被转让于天涯贸易公司。

诉争商标“三叶草”

阿迪达斯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经过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后,对诉争商标“三叶草”予以维持。

三叶草(adidas Originals)从1972年开始成为阿迪达斯的标志。

从1996年开始,三叶草的标志被专门用于经典系列Original产品系列。

阿迪达斯“三叶草”

虽然阿迪达斯提出的无效宣告不被通过,但是阿迪达斯公司并不服,于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其诉称:

01

诉争商标与阿迪达斯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一“TREFOIL”的中文翻译“三叶草”相同,并且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的中文代称“三叶草”亦相同,且两者含义一致,如果两个商标同时存在,容易导致消费者的产源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阿迪达斯的引证商标一“TREFOIL”

02

阿迪达斯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二经长期、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已在中国市场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构成了驰名商标,诉争商标是对原告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原告在先使用并知名的“三叶草”文字商标的恶意抢注。

从上往下依次为阿迪达斯的引证商标二到四

03

第三人天涯贸易公司的商标申请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良好道德风尚。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1诉争与引证商标为近似商标

“TREFOIL”的中文含义为“三叶草”,属于常见英文词汇,同时引证商标二至四(引证商标三、四与引证商标二相似)均为图形商标,与“三叶草”的中文意思形成了对应关系。在诉争商标没有特定含义下,使用与阿迪达斯的商标有近似意思的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2阿迪达斯公司权益受《商标法》保护

由于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按需认定原则,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商标,原告阿迪达斯公司的相关权益已经通过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保护,故本案无需对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3诉争与引证商标在使用上有密切关系

在案证据表明,本案诉争商标与阿迪达斯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三叶草”文字商标完全相同,同时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与阿迪达斯“三叶草”文字商标在先使用的商品,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

4诉争商标注册人不正当抢注商标

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人理应知晓阿迪达斯及其“三叶草”文字商标的知名度,却仍然要注册“三叶草”的文字商标。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5诉争商标注册人有其他抄袭行为

最后,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除诉争商标外,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7177988号“Chanail彩奈儿”商标、第11225071号“澳利澳”商标、第16362381号“欧松朗”商标等。

诉争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综上,该案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阿迪达斯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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